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如果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那就到这个统一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就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再持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我国一些城市曾出现过一些无效发证的单位,如城市郊区政府、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至开发企业自行印制、颁发“房产证”的现象,这些单位颁发的“房产证”是非法的、无效的。
各城市的房地产权属证登记管理部门都有一个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并入住后的3个月内,由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否则,将承担逾期登记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