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错误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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