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标准,对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税。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5年11月27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收取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法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第一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第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第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第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③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居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