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屋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征收依据是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暂行条例》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4个档。具体规定如下: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均税额。另外,为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暂行条例》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采取预缴税款、联合办公、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和银行扣款四种办法。
2008年,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与原来的标准和制度相比,大大提高了税额,并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同时,更加明确了减免税的范围,将内外企业在耕地占用上的税负同等处理。作为土地占有环节的唯一税种,改革后的税制更能反映土地的价值,有利于防止耕地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