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3790 次  浏览字体:[ ]
  

    我国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不得设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之登记时设立。

     但是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新宿人才网 宿迁房地产业信息网 网上宿迁 宿迁新闻网 小产权房 新浪乐居 海南房产网
车辆违章查询 深圳房产网 焦点别墅网 地产中国 购房者网站 新房网 深圳家居 房龙网
家天下 中国建材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二手房买卖 拆迁律师网 宿迁规划网 宿迁建设局 天园项目管理集团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