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诉讼中应当注意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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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诉讼中应当注意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09/9/10  浏览数: 3744 次  浏览字体:[ ]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房地产官司的标的一般为不动产,如建造的房屋、用于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标的额如建筑工程款、购房款、建筑材料款等数额都较大,这些标的特别是钱款在纠纷发生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被义务主体转移、分散,从而使得有时官司虽然赢了,但法院的判决却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因此,在打房地产官司时,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而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迁等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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